2005年11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兽药生产许可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
    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浙江省畜牧兽医局)办理程序:
    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畜牧兽医局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→发证、收费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1.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、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;2.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、设施和卫生环境;3.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、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;4.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,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;5.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,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;6.人员、厂区、厂房、药品生产设备、质量检验、管理制度等符合农业部核发《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要求;7.申请新开办(含增加生产范围,下同)或2005年12月31日后申请换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业部核发的《兽药GMP合格证》。
    申报材料:
    1.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;2.农业部核发的《兽药GMP合格证》;3.厂区布局图;4.生产工艺流程图;5.农业部、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。